于房屋租赁期间之内,有部分承租人会依据自身喜好或者租房用途来对房屋展开装修。然而当租赁合同期满之后,这一些装饰装修物要作怎样的处理呢?能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一部分费用呢?
案情回顾
在二〇二二年的时候,张某把自己拥有的两层门面房给租给了孙某,他俩之间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。孙某呢,是在得到张某同意的情况下,陆陆续续地对租赁房屋展开了装修,这里面涵盖了安装热水器,铺设地毯,进行房屋隔断,还把承租房屋的卷闸门更换成了玻璃门等等这些行为。到了二〇二三年,合同到期后,孙某决定不再续租,然而却始终都没有支付房屋租金。在二〇二四年十一月,张某把孙某起诉到了旬阳法院高新法庭,提出要求孙某支付租赁费、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加起来共计四万余元。然而孙某持有这样的看法,即为张某身为房屋的所有人来讲,在房屋装修完成之后张某才算是受益人,所以应该是由张某来承担那装饰装修所产生的费用。
调解过程
经调查,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之中,并未就装饰装修物的权属以及费用承担问题作出约定。孙某在对租赁房屋开展装修之时,征得了房主张某的同意。并且,孙某安装太阳能热水器、铺设毛绒地毯、实施房屋隔断举措,还将承租房屋原本的卷闸门更换成玻璃门等这些装修部分,属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。依据法律规定,这些归承租人所有,承租人能够自行拆除。双方租赁合同到期之后,孙某并未把装修部分拆除。
从最有利于双方的角度出发,借助法庭的释法明理,二人就装修部分的残值费用折抵租金以及水电费展开协商,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孙某一次性支付张某房屋租赁费、水电费等共计27000元,对房屋装修的部分不再要求拆除,归房主张某所有。
法官解读
租赁合同解除时,装饰装修物应该如何处理呢?
对租赁房屋开展装修,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,装饰装修物该如何进行处理呢,首先得看装修之前有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。
1、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

若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形下,就开展装饰装修或者进行扩建,那么所产生的费用需由其身自行承担。而且,其擅自进行装修这一行为构成了违约,在此种状况下,出租人还能够要求承租人把房屋恢复至原来的状态,抑或是向其索要赔偿损失。
2、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
经过出租人同意而进行装饰装修的承租人,在合同解除这个情况发生时,要是双方存在约定,便依照约定来处理;要是没有这样的约定,而是按照是否形成附合这种情形作为依据,进而确定装饰装修物的权属以及费用承担方面的问题。
其一,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也就是并未和房屋结为一体的,像空调、热水器、窗帘这类,归承租人所有,承租人能够将其拆除。需要留意的是,在拆除期间要防止给房屋造成毁损,不然就要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。
②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,也就是和房屋紧密相连,不经过损毁就无法分离,或者分离费用比较大的那种,像铺设地板啦,粉刷墙面啦,铺设线路之类的。双方要是没有约定,在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,由致使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,双方都违约的话,依据各自过错来分担;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,按照公平原则来分担。
特别提醒
预防租赁合同终止之际,租赁双方针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置引发争执,对此建议于出租或者租赁房屋的时段:。
第①点,去签订一份书面租赁合同,清晰明确地约定承租人可不可以进行装修。并且在书面租赁合同里,还要明确约定当合同履行到达届满的时候,以及合同被解除的时候,对于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式是什么。
②承租人在装修前再次与出租人进行确认;
③保存装饰装修所支出的费用凭证;
④产生争议后,就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承担进行积极沟通。
